之前參與過很多的學生會培訓課程,在分享經驗時,常常發現很多的學生會夥伴其實對於「申訴」這一件事情很陌生,甚至跟向學校陳情混淆。
我想也是,畢竟在學生會爭取權利的過程中,如果可以有良好的互動,誰會想要走上申訴這條路。
但有時,就會遇到學校恣意妄為的狀況。因此,我常常跟很多夥伴分享:
申訴不是要提升對立,而是將衝突以及無法解決的事情,透過校內的救濟管道,來仲裁、斷定,並且結束對立。
因此,這一篇筆記,就想要跟大家分享關於「申訴」的一些經驗與過程。關於我個人與學校對薄公堂的另外三案「英文檢定規定違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案」,歡迎看另外一篇筆記:元智大學英文檢定畢業門檻申訴案・申訴過程與心得。
時空背景
當時我們的立委諸公們,通過了《菸害防制法》修正,將大學列為完全禁菸場所。這項修正,導致大學無法設置吸菸區,因此當時各校都開始紛紛著手處理各校菸害防制辦法的修正。元智大學當然也開始啟動修訂辦法的程序。
然而,我們學生會卻一直沒有聽聞相關的修訂。後來仔細研究後發現,當時的《元智大學菸害防制辦法》,其修訂程序是在「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修訂,然後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
也就是說這項修訂,在程序上根本不會遇到學生代表。
辦法居然可以罰學生錢!
學生會一直很關心這件事,也持續追蹤法規到底公告修訂沒。因為當校園被列為禁菸場所後,其實菸害反而更加嚴重。本來有吸菸區可以管理,現在沒了吸菸區,學生就開始到頂樓抽煙,或是在「吸菸區遺址」抽菸。
終於,某天下午的校園公告系統,終於公布了這個新的菸害防制辦法。結果令人大吃一驚:
第八條 校內違反本辦法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通報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及具名填寫「元智大學判定違反菸害防制辦法告發通報表」(如附表),表件請繳交至環安衛中心,分案至業管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學務處)協助人員辨識。
二、違反人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違反人應於環安衛中心公告日期起七日內,至總務處出納櫃檯繳交罰金,逾期未繳者,學生由學務處依學生紀律規範與處理程序懲處;教職員工由人事室簽辦處分;廠商、來賓及校外人士由總務處依規定處置。
四、未滿 20 歲學生被查獲違規吸菸者,學校應施予戒菸教育;而對於滿 20 歲學生,學校除依據校規懲處或送由衛生單位裁罰外,基於學校教育立場,實施戒菸輔導、關懷諮詢等,並提供戒菸資源,協助學生建立無菸健康行為。
我超震驚。
第一,學校怎麼可以對學生處以罰緩?
第二,根據《菸害防制法》第 44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也就是說,學校訂定的第 8 條規定,根本就與《菸害防制法》不合。甚至還自創條文,罰學生一萬元,然後把錢收入學校口袋。
因此,我們就決定要來處理這件事情了,一定要讓這奇怪的條文下架。
同時,正值學生會爭取學生代表出席行政會議之際,我們就決定以此案例,作為申訴標的,希望可以取得申評會對我們的有利決定,近一步推進爭取。
抱歉了環安衛
對於環安衛中心真的很抱歉。但這次的修訂辦法,剛好成為了一支箭。
- 這次修正辦法直接違反國家法律,因此我們就以條文第八條為標的,以違反法律為由,提出申訴。
- 此辦法在條文中,直接規定了處罰學生的相關條文(甚至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亂罰錢),但兩個會議(環安衛委員會、行政會議)都沒有學生代表,直接違反了大學法第 33 條:「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因此,我們就以修正程序有瑕疵為由,提出第二案申訴。
當然,以我們的角度來說,宣告辦法修訂違法是必然要達成得目的。
宣告修正程序有瑕疵,更可以成為我們爭取進入行政會議的糧草與有力依據。
因此我們就提出了 2 案申訴案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這也是元智大學學生會首度以「學生會」名義提出申訴。
與預想不同的申訴會議過程
原本以為會轟轟烈烈。
結果其實也沒有多轟轟烈烈。
總之我們把申訴案件送出之後,整個程序過程非常的和平。原本預想可能連申訴資格都要吵,但最後申訴評議委員會也沒有爭執申訴資格。
另一方面,環安衛中心那邊似乎也是認為自己的修訂內容有問題,很快就與學生會聯繫,並且開始著手修訂規章。但我們沒撤回申訴,主要還是想要取得對我們有利的申訴決定。
申訴後續
最終兩個案件與我們預想的一樣,申訴評議委員會都給出了申訴有理由的決定。但原先預想的效果倒是很有限。
以第二案的決定書理由來說:
- 依大學法第 33 條「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 ,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及同法第 16 條「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此案討論之《元智大學菸害防制辦法》涉及教師、職員、學生及廠商等諸多群體之權益,核其性質應較近於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僅由校內行政主管組成之行政會議通過或自行調整後即公告實施實有不妥,原處分單位宜再思考。
基本上並沒有做出很關鍵的解釋,例如:「行政會議議案涉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有學生代表出席」之類的。但最後的方向比較像要把相關的議案推上校務會議。
然後在「菸害防制辦法違法案」部分:原處分單位經向相關單位查證後,已同意申訴人主述有理由,遂依申訴人請求修正本校 《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條文,於同月 30 日召開「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修正後辦法。惟修正後之《元智大學菸害防制辦法》尚未完成審議並公告實施,且原本 3 月 9 日公告之內容經本會檢視相關校內公告,亦尚未依申訴人訴求撤銷,申訴標的仍然存在 。
直接原處分單位已同意主述有理由,所以認定本案有理由。
所以?
我覺得這兩份決定書,雖然學生會都取得了申訴有理由的有利決定,但最終在學生代表的推進上,效果有限。
但我覺得這兩項申訴仍有達到一些里程碑。
- 這是學生會首度提出申訴。
- 成為學生會可以代替以「代表學生」的角色,就違法或不當的辦法提出申訴的先例。
關於「學生會可以代替以『代表學生』的角色,就違法或不當的辦法提出申訴的先例」
從條文來看,學生會本身就具備申訴人資格,這點沒有疑問。真正的問題在後半段:學生會要如何主張自己「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
我們的主張是,依《大學法》第 33 條及學生會組織章程,全校學生都是學生會的當然會員,學生會因此得以代表全體學生。新的菸害防制辦法只要公告施行,其違法及不當之處就會持續損害學生的權利或利益,學生會自然得以提出申訴。
這點申評會也在決定書事實中提到:
- 申訴人不服原處分單位 3 月 9 日公告實施之本校 《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條文,認有違法致損害本校學生權利,遂於 112 年 3 月 9 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這個案例特別的地方在於,我們是在辦法公告當天就提出申訴,當時還沒有任何學生實際因此受罰,嚴格說來,這是在損害具體發生前就先行爭執,或許能夠定調為這是一種準預防性的申訴。
以此決定書來說,也是肯認了這樣的型態,學生會是可以提起申訴的。這也間接為學生會留下了一個先例,未來遇到類似情況時,學生會以代表學生的角色、針對學校法規本身提出申訴,至少有前例可循。
附錄:申訴書、申訴決定書全文:至 HackMD 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