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 Blog,是我針對元智大學英文檢定制度提出申訴的脈絡及過程。
過去在擔任學生會會長期間,確實啟動過英文檢定制度改革相關的討論,甚至在行政中心設置了相對應委員會。然而後續校內普偏學生較支持保留英文檢定,最終無法在學生會完成關於制度的改革。
但,不合理的規定,終究需要被挑戰。尤其是在最高行政法院已有相關判決的情況下。因此,最終我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元智當時的英檢規定是什麼?
元智大學過去有英文檢定畢業門檻,條文內容是:
- 第四條:「學生應符合『英語檢定通過標準一覽表』【附表】表中任一種英語測驗且各項能力(聽、說、讀及寫)皆達到表列的通過標準……」
- 第八條:「學生須至少參加一次『英語檢定成績換算表』中表列檢定考試項目任一種檢定考試,換算後成績為『 F 』者須參加『英語檢定』課程上課……」
- 第九條:「未參加『英語檢定成績換算表』中表列檢定考試項目任一種檢定考試,則『英語檢定』該科以零分計算」
也就是說,在這樣的規定下,學生不論語言能力如何,都一定要參與校外的英文檢定。且必須在低於學校規定的英檢成績的情況下,才准許學生能夠修校內的「英語檢定」課程,以達成畢業門檻。
我的申訴基礎
在申訴時,我主要的武器是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以及監察院 112 教調 0003 調查報告:
過去在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中,就針對英文檢定門檻做出相對應判決,雖然說學生在此判決中是敗訴,然而判決中確有明示「要求一定要先參加校外外語能力檢核「不通過」後,始得修習,設此先後順序,並不合理,已逾越大學以教學為目的之宗旨,故此部分逾越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應屬無效」。
在監察院 112 教調 0003 調查報告中,也再度確認了關於英文檢定先檢定後教學的違法事實。在調查報告中,也有提到教育部說明「尊重學校依人才培育之規劃自訂英文畢業門檻,但不得要求學生『先參加英檢才能通過英語教學』」。
申訴過程
選課以及被拒絕
我在選課階段時,先透過選課系統選了「英文檢定」這門課,選課系統依照當時規定,直接拒絕了我的選課。我隨後寄了一封信件給校內的語言中心,請求讓我選課,語言中心也毫不意外地以「無英檢成績單無法申請選修英語檢定課程」拒絕本人選課。
後續,我就以「認為此措施及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違反法律並有不當之處」,向元智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主要是以「元智大學英文檢定修課規定」本質上就是「先檢定後教學」,與過去判決規定無異,主張元智大學的英語檢定規定於法律層面具有瑕疵,亦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且有不合理之處,應妥適修正,為主訴求。並要求申訴評議委員會准許我直接免附成績單修課。
第一次申訴:英文檢定先檢定後修課規定不當
申訴過程中,語言中心主要是以學生錯誤解讀判決、監察院調查報告並未結案,且教育部沒有相關指示(當時因教育部尚未回覆監察院該調查案),主張我的申訴無理由,應駁回我的申訴。
後續申訴評議委員會在此案中,最終採納我的主張(也證明我根本沒有錯誤解讀判決),決定:「申訴有理由,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主要決定理由,正是採納並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並在決定書中載明:
- 最高行政法院業已就外語課程選修一事,闡明不得訂定先檢定、後修課之相關規定,否則即有逾越大學自治之合理、必要範圍,雖教育主管機關尚未為相關指示,惟就此涉及學生基本權益之事項,尤應與時俱進而由本校相關單位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及處置,避免影響在學學生之受教權利。
因此,在第一次申訴後,確立了學校英文檢定修課規定違背最高行政法院的事實。
第二次申訴:學校竟然不甩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
第一次申訴結果出來時,已經是接近期中考。我特別前往了語言中心詢問後續的處理方式,並在後續追問進度時,得到了不敢置信的答案:
- 依據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於 113 年 5 月 17 日召開之 112 學年度第四次會議決議;請您依現行「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申請 EL360 課程修課。
- 5 月 17 日的會議決議,依舊是依照現行規定執行,因此確實要求需附英檢成績單。若您尚無正式成績單,您可先以報考資料申請修課,並於修課期間補齊申請修課之文件。
語言中心竟然聲稱,原本是要先檢附成績單才可以修課,現在讓我可以先修課再補成績單,這樣是變更原處分。
我為此查了許多規定,看看「學校不遵守申評會決定」該怎麼處理,但這種離譜的事情相當少見,實在沒有什麼案例可以參考,最後跟一些友人討論後,決定還是要先走校內的申訴程序,於是出現了第二次申訴。
也為了避免後續在英文檢定暑修課程再發生一樣的事情,這次的申訴我直接提出兩案:
- 主張語言中心不遵循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該會議決議無效。
- 主張語言中心須准許本人免檢附成績單,即可修習英文檢定暑修課程。
後續豪不意外的,我再次兩個案件都獲得申訴有理由的決定。並且在其中一案的決定書主文中,直接變更處分為:准予申訴人不需檢附英檢證明即可修習暑期「英語檢定」課程。
本案後續
後續其實就是拿著三份申訴書,去逼語言中心乖乖就範。最後學校調整了相關規定,而我也成功在沒有檢附成績單的情況下,成功補齊畢業門檻。
關於我的看法
反英檢就是反對英語能力測驗?
我認為英文檢定沒有不行,我也同意學校需要英文能力測驗的想法。
但問題是,英文能力測驗的方式有非常多種。比如校內英文能力測驗、Easy Test 測驗系統等,他都可以測驗學生的英文能力,更何況大學必修英文課也是一種能力測驗方式。為什麼我們一定要糾結在那些需要付高額報考費用的校外英檢呢?
學校將「測驗英文能力」,與「校外英檢」綁一起,再去主張說大學生本來就該要有英文能力相關測驗,這根本是瞎扯。
有一些人也常以「先考多益以後你會用到」來說服大家接受英檢門檻。但其實學生都已經幾歲了,未來會不會需要多益證書,學生應該要自己想清楚,有些學生因為計劃去交換,他就會主動去考。相反,像我本身未來工作方向就不會需要多益證書,那為何一定要苦苦相逼我去考試呢?
為檢定而檢定
我更反對的是為了考試而考試。
自己的英語能力是否可以順利考到 550 分,自己其實都清楚。
現在採用多元入學方案的前提下,進入大學本來就不以成績為限,畢業也並非強求一定要多益 550 分,學生要畢業,也可以選擇其他的補救課程。
然而,在補救課程部分,設計上卻是要你先去證明自己考不過,才讓你使用補救課程,實在非常荒謬。我曾經問過教務長,如果你知道你直線 7 秒只能騎 2 秒就壓線,你會直接去考駕照嗎?當時,教務長也有意識到這個為了考試而考試的問題。
理想上的方案?
我支持學校要有英文能力測驗,但應該是多元的。例如將畢業門檻設計為英文能力測驗三擇一:
- 校外英文檢定(多益雅思等)
- 校內自辦免付費的英文檢定
- 校內課程修習
所以我必須重申,我的立場從來不是要完全廢除英文能力檢測。而是在同樣的目的上,有沒有更多元、更合理的方式來達到。
附錄:申訴書、申訴決定書全文:至 HackMD 瀏覽
